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218号
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4元,减半收取计3,452元,由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