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郑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1081号
原告:郑州郑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工业园区(郑新快速路西侧郑电路北)。
法定代表人:周小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产业集聚区风尚街。
法定代表人:张福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郑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郑州郑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郑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照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尧
书记员郭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