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1072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陆锦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东、长永高速南辅道南楚天馨苑03栋2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北塔22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陆锦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陆锦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