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7072号
申请人:浏阳市集里宜佳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北城村东沙新村二区26栋6号201室。
经营者:孙双丰,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陆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东、长永高速南辅道南楚天馨苑03栋2102。
法定代表人:周帝。
申请人浏阳市集里宜佳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湖南陆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集里宜佳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陆锦建设有限公司202300.33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浏阳市集里宜佳机械租赁服务部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陆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300.33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于202300.33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 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若雯
书 记 员 熊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