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602执保341号
申请人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8755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58884955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晋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