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02民初2203号
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87557N。
法定代表人胡凤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文德,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千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561222009Q。
法定代表人陈泽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增兵,男,该公司法务。
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乌海市华信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3元,减半收取计120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071.5元,由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晋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