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02民初2204号
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87557N。
法定代表人胡凤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文德,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588849557D。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董事长。
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华冶煤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13元,减半收取计94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456.5元,由原告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晋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