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602执保340号
申请人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区万宝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66287557N。
法定代表人胡凤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文德,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千里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561222009Q。
法定代表人陈泽启,董事长。
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江西三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冻结被执行人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晋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艾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