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央金创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6999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6I号泰达MSD-GH区H2座3层北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央金创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央金创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30%的股权,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央金创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津泰达低碳经济促进中心有限公司3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4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