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锐声电子有限公司

郑州市锐声电子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锐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勇刚。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71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861.59元及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范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