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艺彩昭和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110号

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远洋国际A座18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2157094K。

法定代表人:季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静,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玥,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彩昭和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安徽大学龙河校区自北向南商铺一层A-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42K53。

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艺彩昭和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苗

书 记 员 赵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