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1237号
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471号。
法定代表人:许正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标,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18层1801内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季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180(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超群食品有限公司1180元。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黄钟甲
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雨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