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姜鹏与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北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姜鹏。
被告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3号甲。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鹏诉被告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尖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鹏,被告顶尖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鹏诉称,2013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为原告装修青岛市市北区*路156号香榭兰庭小区2号楼西单元1603室。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工设计图纸一份,向原告提供水、电管路改造图纸各一套。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被告停工,原告另行找他人完成后续装修工程。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交付施工设计图纸、水电管路改造图纸,被告拒不交付。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水、电管路改造图纸各一套、施工设计图纸一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顶尖装饰公司辩称,因原告中途违约不让被告施工,线路图已经无法绘制。原告自认施工完毕,所有线路已经埋在墙里或者地下,现在已经无法绘制图纸。但是施工时有一部分照片,可以提供给原告,供原告参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原告姜鹏(甲方)与被告顶尖装饰公司(乙方)签订《青岛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156号香榭兰庭小区2号楼西单元1603室房屋装修,合同预算价格为20000元;在没有项目内容变更的情况下,预算工程造价与竣工决算工程造价基本相符,除水、电外,上下增减幅度不应超过预算造价的5%,否则付30%违约金,施工内容变更的,按实进入决算;工期为45天,开工日期2013年9月7日,竣工日期2013年10月22日;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甲方同意签字后,图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照图施工;隐蔽工程验收,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监理方,现场验收签字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另对工程款的拨付也做明确约定。
经双方确认此合同预算价格为20000元整。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0元,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签署《工程变增单》,增加工程量价款3234元。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为被告签署《水电路改造验收单》,该验收单显示水电路改造工程价款为6886.50元。双方均确认被告完成了水电路改造项目,当时墙面、地面尚未恢复。后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款为由停工,原告另找他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涉案工程于2014年3月全部装修完成。
原告确认被告曾向其提供了设计施工图,进入现场后被告根据原告方要求做了实地测量并承诺绘制好图纸后提交原告,后因被告提起诉讼,导致图纸至今未能交付。
被告称,前期设计图纸已提供给了原告,施工现场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后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施工,原告另找他人进行施工,墙体属隐蔽工程已经覆盖,现已无法绘制变更后的图纸。
2013年12月18日顶尖装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姜鹏支付工程款18632元、律师费2000元、违约金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双方确认已经完成装修总价款为22659元。姜鹏称因顶尖装饰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损失称欲提出反诉,经法院释明后,其未提交反诉状也未交纳反诉费用。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一、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人民币10659元;二、驳回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元,由被告姜鹏负担。”该案件已生效。被告姜鹏称,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至今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已生效(2014)北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所有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姜鹏与被告顶尖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仅完成了水电路改造施工,之后剩余工程原告姜鹏另找他人完成,且已经装修完毕。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施工设计图纸。故,原告诉求要求被告交付施工设计图纸,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水电管工程系隐蔽工程已覆盖无法复原,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变更后水电路改造图纸的行为已无法实现且履行不能。故,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姜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