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8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3号甲。
法定代表人:邹文平。
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居委会325国道龙江段A10C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鸿。
原告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2150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4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因义务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房产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428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建军
审判员 李强升
审判员 王廷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锦晖
书记员张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