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69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E。

法定代表人:邹文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黎明,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尖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顶尖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本院认为中:“本案中,虽原告已出具预算表,但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的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它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双方就施工方案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已经提供设计效果图、平面布置图、地面铺设图、本案因水电改造是被上诉人自己施工和顶面不动,所以不需要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详见预算表),双方签订合同、预算表就是在上述图纸的基础上编制的,是双方对施工方案达成一致,并书面确定下来。上诉人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成果,本案双方2020年11月28日签订合同,2020年12月12日短短几天,被上诉人已经施工,证明被上诉人为自己施工,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上诉人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也是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付出大于体力劳动。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该判决违反《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约定的违约条款,应当依法保护。该判决违约责任赔偿奇低,变相支持违约人违约,损害了守约人的合法权益,与《民法典》立法精神相悖。上诉人设计人员共三次到现场勘查,第一次到现场测量房间十一间(含卫生间11间),门厅一间,茶室一间,设计人员第二次到现场看现场,讨论制作的原始平面图、平面布置图,设计效果图、地面铺设图,预算书,第三次到现场复核制作的原始平面图平面布置图、设计效果图,预算书,并取得被上诉人的认可,水电路改造图、天花布置图是被上诉人自己施工上诉人(详见预算表)无需制作。上诉人付出的是智力劳动成果,不能以施工数量多少来衡量上诉人的损失大小。

被上诉人**辩称:材料报表包括两部分,一个是两张**面图一个是EXCEL表格,这两份资料的来源,该表格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来之前就有了,CAD图和蓝本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供施工方案和技术协议,上诉人没有提供。EXCEL表格是报价表,上诉人提供的是有错误的。被上诉人签字是表示收到了,不代表同意。签合同的意思是希望他们合作,但是来签合同是个小姑娘没有带技术协议和施工方案,没有这些资料无法施工,所以合同上没有写施工日期。上诉人没有提供设计效果图、地面铺设图、平面布置图。

顶尖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顶尖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支付顶尖装饰公司违约金4095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8日,**(甲方)与顶尖装饰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位于鑫鹰花园1号楼网店装修,合同总价款136900元。合同对开工及竣工日期未作明确约定。合同第2.1条约定,甲方应于开工前一天向乙方提供已经确认的施工图纸2套,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合同第3.1条约定,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工程,乙方提供主要部分的设计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它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合同第3.2条约定,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合同违约条款约定: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顶尖装饰公司提交《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算书》一份,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质证称对预算书真实性认可,**虽然在预算书上签字,但是预算书根本就没法实际执行,错误非常多。预算书中的两张户型图图纸就是**提供给顶尖装饰公司的。**与顶尖装饰公司员工张玉秀于2020年12月4日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张玉秀:张总,金鹰花园装修这块怎么商定啊?**:邹总你好,他们工程队把工人都派来了,我们小区住了大量的施工人员,消息十分灵通,当得知我们要自己干并要装潢公司入驻时,急忙又找来,实在无奈,双方都各退一步,也只好如此。张玉秀:张总,您不是还有套房子需要装修吗,把这个合同落到那个上吧。”顶尖装饰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经询问,顶尖装饰公司陈述,合同签订后,其履行的合同义务为出具了两张图纸及工程预算书。

一审法院认为,顶尖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现合同约定的标的**已实际施工,故顶尖装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该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主张其已通知顶尖装饰公司解除合同,根据顶尖装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的聊天记录可以查明,**当日向顶尖装饰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就合同解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主张顶尖装饰公司没有设计能力,但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亦不存在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单方施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顶尖装饰公司已出具预算表,但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的设计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它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双方就项目施工方案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虽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但因**提出解除合同,顶尖装饰公司并未实际施工涉案工程,顶尖装饰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相应损失。通说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本案中,顶尖装饰公司的付出较少,因**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也相对较少,因此,应适当调整**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一审法院认为,以**承担2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顶尖装饰公司与**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顶尖装饰公司违约金2000元;三、驳回顶尖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1、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4日上诉人员工张玉秀与被上诉人微信沟通记录。上诉人据此主张其设计师张玉秀三次到被上诉人处勘察现场,沟通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设计方案预算认可后才签订合同。也证明上诉人已经发给被上诉人平面布置图。被上诉人称其不想看。

上诉人提交原始平面图、面积测量图、墙体砌筑拆除布置末图、平面布置图,主张上诉人经过现场勘查绘制上述4套图纸,平面布置图一审已经提交。被上诉人称这些图纸是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当庭出示手机微信记录2020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聊天记录中原始CAD文件,点击打开后的图样与上诉人提交的上述图样基本一致。上诉人对此称上诉人的图纸是上诉人现场勘查绘制的,因为是针对同一处房屋设计尺寸是一致的。

上诉人提交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设计效果图,主张上诉人依据合同制作了上述设计图。被上诉人称上述设计图没有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称在讨论方案时在电脑屏幕上出示过,因为没有具体施工没有给被上诉人签收。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进行了一段时间沟通后,双方签订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未约定施工日期,在上诉人尚未施工时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另行施工。对于未能按照合同履行装修施工的原因,上诉人认为系被上诉人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上诉人智力成果,被上诉人则认为上诉人未提供合理可施行的图纸及施工方案等导致装修无法推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需要提供设计效果图、平面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它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但上诉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上诉人另行施工前已经履行了提供设计效果图、水电改造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及其它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等义务。上诉人在一审中认可仅提供了两份图纸以及预算表,被上诉人在此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自行施工,该时间上诉人对于合同约定需要提供的大部分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方案等并未提供,尚未形成核心设计成果,远达不到装修施工的要求,故并不能证明系通过虚假签订合同骗取上诉人的智力成果。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设计工作不满意而提出解除合同并自行施工,并不构成重大违约。综上,上诉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进行了巨大投入以及被上诉人骗取其智力成果,一审考量上诉人的实际投入情况,酌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0元作为一定的补偿并无不当。顶尖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4元,由上诉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昌民

审判员 李晓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厉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