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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4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邹文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黎明,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上诉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工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顶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尖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2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顶尖装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皇家工艺公司、***返还货款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皇家工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皇家工艺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顶尖装饰公司退还货款42000元;二、驳回顶尖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为850元,由皇家工艺公司负担。
皇家工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向顶尖装饰公司退还货款42000元;2.判令顶尖装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代表皇家工艺公司收取货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系皇家工艺公司的销售总监,其授权系基于职务的一般职务代理行为,并非代表行为,更加无权代表公司收取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超出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皇家工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超越代理权行为系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即皇家工艺公司不发生效力,其应对顶尖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超越代理权行为系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即皇家工艺公司不发生效力,顶尖装饰公司明知***无权收取货款仍然向其转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皇家工艺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且顶尖装饰公司所订购产品为非标准产品,双方解除合同,皇家工艺公司损失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皇家工艺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顶尖装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皇家工艺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皇家工艺公司在一审中和上诉状中均认可***是皇家工艺公司的销售总监,是公司职工,又称***与皇家工艺公司是代理关系,但代理关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中***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皇家工艺公司承担,***在本案中并非代理行为。综上,请求驳回皇家工艺公司的上诉请求。
***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皇家工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顶尖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平与皇家工艺公司跟单人员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邹文平是明知道只有1.5万元货款定金是转到皇家工艺公司的指定账户,其他款项是转到***另外给的私人账户,邹文平已经向***追回其转账至私人账户的款项;
2.***和李某私开订单的照片,拟证明***和李某私下收取客户款项,皇家工艺公司并不知情,皇家工艺公司是受害方,损失惨重。
本院经审查,顶尖装饰公司对皇家工艺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该聊天记录无原始载体予以核对,且照片是从他人手机中翻拍,真实性亦无法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顶尖装饰公司、***无提交新的证据,***无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皇家工艺公司应否向顶尖装饰公司返还货款。
根据查明事实,皇家工艺公司与顶尖装饰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家具专卖店加盟协议书》。首先,在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过程中,***系作为皇家工艺公司的销售总监代表皇家工艺公司与顶尖装饰公司签订上述协议,且上述协议书得到皇家工艺公司的确认。其次,依照顶尖装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上述协议签订之后,***一直代表皇家工艺公司与顶尖装饰公司洽谈产品价格等相关事宜。且在一、二审诉讼中,皇家工艺公司均确认***系其司的销售总监,据此可以认定***所从事的上述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皇家工艺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皇家工艺公司与顶尖装饰公司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并未指定付款账户,结合前述***代表皇家工艺公司与顶尖装饰公司洽谈业务、协商价格、签订协议等一系列事实,顶尖装饰公司依照***的指示付款并无过错,顶尖装饰公司依法有权向皇家工艺公司主张返还货款。
***是否存在侵占皇家工艺公司的货款等事实均属皇家工艺公司内部事宜,与顶尖装饰公司无关。顶尖装饰公司在与***协商解除案涉协议之后,剩余42000元货款理应由皇家工艺公司返还。皇家工艺公司拒绝返还货款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是否侵害皇家工艺公司的合法权益,皇家工艺公司可依法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皇家工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皇家工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伟斌
审判员  贾小平
审判员  何希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