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986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5101-5109(5101A-35)。
法定代表人:王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楸,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珍波,男,该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