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鑫盛源资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4986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5101-5109(5101A-35)。
法定代表人:王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楸,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珍波,男,该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鑫盛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