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3407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珍波,男,系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