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天润雄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43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润雄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万,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天润雄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