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343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明,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润雄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万,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唐蕾,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四川天润雄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登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