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聚联商贸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8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13层13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道朝阳大道3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聚联商贸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街道邮政巷26号2栋1层26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成都聚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2栋4层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成都聚联商贸有限公司蒲江分公司、成都聚联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2)川013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