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森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森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299号。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森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洪雅县鑫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