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财保23号
申请人:贵州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NHGC14,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新兴环城路(县汽车站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丹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丹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潍城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毕塬路支行的银行账户(户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1×××57)采取冻结措施;2.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20国道改扩建工程玉屏项目部在贵州玉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320国道改扩建工程玉屏项目部,账号:27×××23)采取冻结措施,前述措施合计冻结金额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账号:61×××57、27×××23),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贵州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