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857号
原告:杭州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7号杭州未来研创园第B幢3层B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6CX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经纬,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思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2幢23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瑞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且明确表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