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3101民初1914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办事处吉凤工业园区武陵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兴隆街**4-4-1
法定代表人:孙典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208元,由湘西自治州兄弟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维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