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鼓风机集团往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鼓风机集团往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鼓风机集团往复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80000元;二、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0元,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高消费。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雕查控网络及人工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情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内蒙古锋威硅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06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