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710号
原告:**鼓风机集团往复机有限公司,住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丰,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壮,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建昌县药王庙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子扬,男,汉族,住址陕西省神木县。
原告**鼓风机集团往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华航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经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混合气往复压缩机采购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合同上已经注明,签约地在陕西省神木市。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双方已经约定由签约地法院管辖,故该案应当移送至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沙莉
书 记 员 张春晖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