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鼓风机集团往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鼓风机集团往复机有限公司诉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按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3、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112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