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伟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文山市众邦建筑器材租赁部、云南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26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众邦建筑器材租赁部。
住址:云南省**市卧龙街道办事处白沙坡社区蚂蝗塘村小组文平公路旁。
经营者:***,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家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技芝,湖南省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址: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骏城路18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市众邦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众邦租赁部)因与上诉人云南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华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众邦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技芝,上诉人伟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错误。一、首先,伟华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其与**市荣恒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荣恒租赁部)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的快拆架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与众邦租赁部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同一天,且伟华公司主张是因为荣恒租赁部的设备不够,才与众邦租赁部签订合同的,虽然两份合同表面上没有直接联系,但荣恒租赁部在2015年2月10出具的委托书上载明“**市荣恒建筑设备租赁部委托***通知,在云南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都市花园工地,办理两钢(钢管、扣件)租赁材料进出有关事项,租金结算并打入**市众邦建筑设备租赁部账户,户名:***,账号:62×××70,开户行:农行**开化支行。”此后,伟华公司才按照荣恒租赁部的指示将部分租赁款项汇入***账户内。故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荣恒租赁部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其与***之间的关系和本案基本案件事实,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属于程序违法。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即简易程序)。”本案案情较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二、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产部分或者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伟华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的行为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经查明,***并不属于伟华公司的在职在编人员,其仅是承包了都市花园项目的架子工程,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众邦租赁部与伟华公司都市花园项目部2014年6月16日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并没有阐明违反了哪条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认为,虽然合同上是伟华公司的项目部签章,但是对于伟华公司实际使用了众邦租赁部的租赁设备这一事实,伟华公司是认可的,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应视为伟华公司对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追认,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伟华公司与***之间属于承包合同关系,但本案租赁合同并不是***与众邦租赁部签订,而是伟华公司项目部与众邦租赁部签订,伟华公司作为合同的承租人对于承租物的无法返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由其向***行使追偿权。至于众邦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本案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这是伟华公司所不能掌控的,故违约行为不能归责于伟华公司,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有违约责任,故对此项请求不应支持。四、原审判决实体处理错误。在第三个判项即:“三、原告**市众邦建筑器材租赁部主张被告云南伟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4月30日止的违约金248286.94元,2016年4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3‰计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项表述欠妥,应在评述部分对众邦租赁部的该项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而不应出现在实体处理部分;另,在第四个判项即:“四、驳回原告**市众邦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诉讼请求。”该判项直接导致与前三个判项之间形成相矛盾,导致该判决实体处理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6)云260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众邦租赁部、伟华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659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