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03执恢64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一六年十一月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