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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3执恢64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4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款返还之日止)。 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金亿建筑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大连龚和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