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1095号
原告:河北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钟家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朱春堂。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号。
法定代表人:雷光华。
原告河北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嘉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谢 晋
审判员 闵俊伟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