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089号
原告:**钱,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83号2幢13楼A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钱诉被告上海益中亘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现原告**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