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号百某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3)沪03清申19号 申请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20-2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号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61号14楼1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泥国辉,******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脉公司)以被申请人号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百**公司)符合法定解散条件后,无法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号百**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号百**公司经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4年9月29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44年9月28日届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现登记状态为存续。被申请人的股东为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持股比例38%)、新国脉公司(持股比例37%)、山东泰丰朗翼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根据申请人新国脉公司提供的《号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显示,号百**公司股东会会议于2022年7月19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三名股东均出席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内容为同意号百**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并由各方股东指定专人成立解散清算工作小组。2023年2月22日,股***公司以前述股东会决议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符合章程第七条之规定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号百**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申请人新国脉公司依据2022年7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主张号百**公司已被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号百**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故申请对号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然股***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即号百**公司是否发生法定解散事由存在未决争议。故新国脉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峰 书 记 员 石 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