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林亚奥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民政府、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30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环绿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吴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负责人葛志娟,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771374.21元
二、被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6771374.21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98544元。
因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启东市人民政府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04518.21元,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启东市人民政府已履行款项人民币6771374.21元(扣除执行费61256.87元),申请人实际领款人民币6710117.34元,现本案双方就余款未执行部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2018)苏068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文书内容)审判长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