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焦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环绿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万成兴,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68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
一、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771374.21元。
二、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98544元。
本案受理费59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9800.8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书由被执行人公司员工代为签收。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江苏南林亚奥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771374.21元,尚未履行质量保证金29854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通过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名下只有少量存款尚不足于清偿所欠债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房产已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区××号××室房产,现首封法院暂未启动房产拍卖程序。待后期具备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债权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环绿生态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万成兴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59800.87元及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无文书内容)审判长彭福亮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许 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