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冠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书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444536。
法定代表人:叶放,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633644XL。
法定代表人:程能。
本院在执行安徽冠林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7014.78元[其中支付货款191856元、质保金1140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551.78元(以1918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032元、案件受理费21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