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扬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5883号之一
原告:上海申扬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蕴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惠,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杜宏图,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史佩浩,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申扬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申扬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申扬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申扬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上海申扬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国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振远
书 记 员 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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