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乐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08民初2265号
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宏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同,河北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2层A2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明,女,该公司人事主管。
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柯莱公司)与被告乐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柯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同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柯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87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返还原告代垫的运费28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输液瓶检测系统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大输液瓶视觉检测系统》视觉部分相关软件及硬件研发,保证视觉检测的速度与精度达到客户要求;原告负责机械部分的设计及调试,保证机械部分运行平稳正常;并约定若被告研发设备不能满足最终用户使用要求或不能通过现场验收合格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时自动解除,被告在五日内退回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视觉软件及相关视觉检测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视觉检测软件及相关视觉检测设备,设备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厂家标准,技术应满足原告《自动灯检系统设备用户需求》的要求,合同总价款772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先付预付款。最终验收方式:双方对设备进行工厂验收,由最终用户签署工厂验收合格证书,被告在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原告工厂设备安装,并与原告一起完成验收,并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和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87200元,并代替被告支付运费281元。根据最终客户要求,设备检测的标准主要是和人工进行对比,设备要优于人工,不能有明显可见异物的漏检;但被告的设备一直未达到最终客户的需求。2019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商务沟通函》,希望被告尽快安排视觉检测软件部分的调试,积极配合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测试,如不能获得客户的认可,双方将终止合作并解除合同。但被告一直未做任何安排,最终设备也未能通过用户工厂测试。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乐码公司辩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合作项目最初预定的时间是8月20日完成,但一直到8月24日,双方才签订合作协议,这个过程中博柯莱公司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导致项目时间紧张。乐码公司对该项目非常重视,由总经理亲自负责推进,但博柯莱公司没有项目部经理,平时沟通上都是与销售经理贾海强联系。贾海强的主要精力都是在销售上,基本没有时间负责项目,也是导致项目中无人决策,很多事情被拖延。时间上的延期还不是项目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出现了重大的技术问题,那就是机械结构不稳导致成像效果无法达到预期,成像气泡太多,液体震动剧烈,无法进行处理,这样视觉软件核心框架后期的机器学习过程无法进行,因此机械部分不达标是核心失败的核心因素,且后期博柯莱公司承诺改进机械结构后,一直没有在机械改进方面投入人力物力,整个机械结构在2018年1月份之前,和2018年10月份没有明显变化,仅仅增加了一条小传输带,和合作协议中承诺的责任完全不相符。在整个项目过程中,乐码公司作为合作方,一直尽全力推动项目的进行,硬件采购完成,软件框架等阶段性成果都已经完成,博柯莱公司作为项目的主导方及机械结构的负责方,没有达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功能,应当承担项目失败的完全责任。博柯莱公司把项目失败的主要责任推卸给被告,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乐码公司与博柯莱公司的合同不涉及第三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输液瓶检测系统》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大输液瓶视觉检测系统》视觉部分相关软件及硬件研发,保证视觉检测的速度与精度达到客户要求;原告负责机械部分的设计及调试,保证机械部分运行平稳正常;并约定若被告研发设备不能满足最终用户使用要求或不能通过现场验收合格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告知,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合同自动解除,被告在五日内退回原告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视觉检测软件及相关视觉检测设备,设备质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厂家标准,技术应满足原告《自动灯检系统设备用户需求》的要求,合同总价款772000元,原告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先付预付款87200元。最终验收方式:双方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工厂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最终用户签署工厂验收合格证书。被告在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原告工厂设备安装,并与原告一起完成验收,并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和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87200元,并支付运费281元。2018年11月22日,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因原告逾期交货发函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大输液灯检机开发协议”。2019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商务沟通函,以设备未达到最终客户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要求为由,要求被告尽快安排视觉检测软件部分的调试,在2019年2月28日前达到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的测试要求。如不能通过最终用户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的认可或被告准备放弃后续调试计划,原告将终止合作协议并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的货款87200元。2019年4月29日,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商务沟通函,以对软件部分进度太慢为由,要求在2019年5月15日前满足进场测试要求。2020年7月16日,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催款函,以原告违约为由,要求原告退还该公司140000元。2020年10月30日,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已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大输液灯检机开发协议”,原告已退还该公司全部货款。
本院认为,合同关系是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本案涉及的合同双方为原告博柯莱公司和被告乐码公司,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返还预付款,应就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提供证据。原告以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并已退还该公司货款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返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7元,减半收取1068.5元,由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芬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