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191民初1212号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小喜,男,该公司销售总监。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宏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彩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柯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博柯莱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东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晨和施小喜、被告(反诉原告)博柯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东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博柯莱公司支付东联公司货款960928元及违约金687313.67元(暂计算从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此后违约金以本金960928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博柯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诉前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东联公司和博柯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编号:ZJ-5-0509-O),约定博柯莱公司向东联公司购买货架一批,总价3830000元。2018年2月5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增补协议》,约定合同总价变更为3869500元。合同签订后东联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于2018年4月30日安装完毕,而博柯莱公司却拖欠部分货款。博柯莱公司应支付东联公司货款3869500元,仅支付2908572元,尚欠960928元未付。涉案货架已于2018年4月30日完工,根据合同约定,该货架于2018年6月30日应当视为验收合格,博柯莱公司应当支付验收合格款。至2019年6月30日,5%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至此博柯莱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全部货款。因博柯莱公司未及时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博柯莱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东联公司主动调整相关利率计算。请求支持东联公司的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博柯莱公司针对本诉请求辩称:1、本案的合同性质应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其附件,能够证明东联公司是按照高架密集立体库货架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利用自己的原材料生产制造、运输安装,并完成培训,因此本案是为加工承揽合同。2、东联公司由于其产品设计、产品质量、安装不符合合同约定,博柯莱公司多次通知其限期整改修复,但其以各种理由拒绝整改修复,现依然没有验收合格,博柯莱公司履行抗辩权待货架修复后给付相应货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不成就,因此应驳回其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3、对于东联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其产品设计、安装不合格,导致业主方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博柯莱公司的剩余货款,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向博柯莱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另外,东联公司将利息变更为违约金,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在第一次开庭后提出变更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博柯莱公司不同意变更。
被告(反诉原告)博柯莱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判令东联公司承担货架维修费60万元、穿梭车损失10万元;2.判令东联公司支付给博柯莱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66万元;3.本诉诉讼费用和反诉费用由东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东联公司和博柯莱公司签订合同(编号ZJ-5-0509-O),合同约定因博柯莱公司承接的浙江国境药业有限公司高架密集立体库项目,由东联公司承担货架的设计、制作、运输和安装。合同签订后,博柯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由于东联公司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该高架密集立体库地轨不平、货架变形导致穿梭车多次从轨道坠落。博柯莱公司多次要求东联公司整改维修货架,东联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货架维修责任。因存在安全隐患,高架密集立体库项目业主浙江国境药业有限公司已经暂停使用,并要求博柯莱公司承担货架维修费、穿梭车损失以及承担库房租赁费和产品运转费等各项损失。博柯莱公司主张的货架维修费是参考其他公司针对货架进行修复所可能产生的费用60万元,实际该费用应当由东联公司免费进行维修,但至今未修复。穿梭机的费用没有具体计算,但确实因为货架问题使穿梭机掉落,应当予以赔偿。另,因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扣除了博柯莱公司的10%质保金即66万元,也应当由东联公司承担。至于东联公司给博柯莱公司造成仓库租赁费、产品转运费,博柯莱公司保留诉讼权利,另行主张。
东联公司针对反诉请求辩称:1.反诉的依据不足,案涉工程即高架密集立体库项目已经完工交付并且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相关的质量问题。2.即使存在问题,根据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的约定,因材质及制造工艺造成的产品问题才有免费维修。本案货架即使存在相应的问题也并非原告材质及制造工艺所产生,相应的费用也不应由原告承担。3.博柯莱公司的反诉请求数额的组成没有相关依据。4.关于维修的费用博柯莱公司也未告知东联公司,同时也没有提出维修方案,博柯莱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已经自行陈述是因为堆垛机定位不准造成。5.博柯莱公司所提出的反诉请求中的损失未举证系原告原因造成,也没有提供实际发生的其他证据。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当庭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附卷留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30日,博柯莱公司(供方)与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镜公司,需方)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约定:国镜公司向博柯莱公司定制穿梭式高架密集库自动仓储物流系统,金额为660万元,穿梭式高架密集库自动仓储物流系统完成后必须能完全满足需方使用要求,供方对管理软件系统的改动与增加均不再加收费用,在试运行期间任何软件的改动及硬件设施的增加均不得另行增加费用,业主增加内容导致项总价增加在5%,项目总价不做调整。双方对承载重量、技术标准、货架表面处理、静电喷涂,运输及交货地点、交付安装期限、验收、付款等作了约定。
2017年12月19日,东联公司(卖方)和博柯莱公司(买方)为上述国镜公司的穿梭式高架密集库自动仓储物流系统中的货架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ZJ-5-0509-O,合同主要约定:1.买方向卖方按本合同所列条款购买货架一批,详见合同附件1货物数量清单和附件2货架图纸、附件3技术协议、附件4技术说明;2.合同总价383万元,其中包括货架的制造价格、运费、安装费及17%增值税;3.货架原产地为东联公司;4.付款条件,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首期货款作为预付款,卖方通知买方准备发货后5天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第二期货款作为提货款,卖方收到第二期货款后须在5天内向买方发货;货架安装验收合格及收到卖方全额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天内,买方须向卖方支付金额为合同总价35%的货款作为验收合格款;留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在卖方履行了一年质保义务且无质量纠纷或解决质量纠纷后的5个工作日内买方付清合同尾款;5.卖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支付货款,买方须向卖方另付每日未付款总额1‰的延期付款违约金;7.所有货架在合同生效且卖方收到合同首期货款后30天内完成首批货物生产,并在卖方收到合同第二期货款后5天内开始运到买方指定地点,至收到合同第二期货款后25天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运输;交货地为浙江龙泉市的国镜公司新厂区;8.待累计60%货款付清且货物达到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须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进行安装,卖方负责安装的人员应于接到买方按合同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3天内到达买方场地内进行安装;安装场地必须平整,清理完毕,并且地面水平差不得超过20毫米,否则,垫平费用由买方承担或由买方负责按卖方要求垫平,且不得影响卖方安装,安装期限可根据垫平所耗费时间相应顺延;发货前20天,卖方须配合买方组织技术人员去往使用方现场检验场地情况是否符合安装要求,并提出整改意见,以确保货架安装能够顺利进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安装工作须在卖方安装人员到达现场后65天内完成,若因卖方原因造成安装完工时间超过安装约定期限,卖方须延误时间向买方支付每日合同总价1‰违约金,若因买方原因造成安装完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买卖双方及合同业主须另行协商完工时间,并书面确认协商结果,卖方有义务按照买方延迟后要求的合理时间完成安装交付,相应的,买方有义务按实际延迟的安装时间支付卖方每日合同总价1‰违约金,且买方负责保障延迟后的货物安全完好;安装完毕30天内,卖方向买方发出安装完毕通知书,买方须在确认收到通知后30天内组织货架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出具验收手续或提出意见,若在卖方向买方发出安装完毕通知书后60天内买方未提出反馈则视同验收合格;买方在未签署验收报告之前,不得使用卖方提供此货架及附属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且一切后果由买方自行承担;货架经卖方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买方如需调整必须与卖方协商确认调整,否则因安装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行负责;若货架验收不合格,卖方应当在15个日历天内整改验收合格,逾期整改合格将视为卖方逾期交付使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整改超过15个日历天验收尚不合格,买方有权另找其他单位整改,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卖方承担;货架安装质量根据合同附件1、2、3进行验收,以共同验收为准;9.卖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质量合格的、没有涉及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符合相应合同附件的规定并且适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性能检测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并且保证质量及遵守合同中所定的参数;卖方对货架提供的质保期为24个月,自货架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内若无买方或其他方及不可抗力因素,因卖方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即买方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卖方对因材质及制造工艺所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将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不能维修的产品,如货架在买方签署验收报告后发生损坏引起质量纠纷,买方应于当日通知卖方,质量问题及损坏原因应由双方共同确认,除双方共同确认外,应经双方共同指定的检测机构鉴定。卖方在接到买方的故障通知书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接到书面故障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供维修解决方案,并按买方要求在双方认可的期限内到达现场免费处理完毕,保修期外,买方负责设备终身维修,维修时只收取材料成本费用,维修时间与质保期内相同;货架如存在设计缺陷(应经双方共同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鉴定),等同于卖方货架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由卖方负责,买方使用货架存放货物不得超过合同附件上确定的货架承重极限,否则由买方使用或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卖方不予赔偿;如货架在买方签署验收报告后发生损坏引起质量纠纷,买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买方,质量问题及损坏原因应由双方共同确认,除双方共同确认外,应经双方共同指定的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博柯莱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东联公司在该合同上于2017年12月20日盖章,该合同并附件1:货物数量清单;附件2:图纸(编号:ZJ-5-0704-Q-R6);附件3:高层穿梭车货架技术协议;附件4:技术部分说明。
2018年2月5日,东联公司和博柯莱公司就上述《购销合同》签订《购销合同增补协议》,约定:本增补协议总价为原方案和更新方案后的差价39500元,即原合同总额为383万元,经增补协议后项目合同总额变为3869500元;本增补协议总额须于卖方通知买方准备发货5天内,买方须向卖方电汇支付金额为增补协议总额100%的货款作为提货款,即是与原合同第二期货款同时支付给卖方;首批货架须在本增补协议生效且卖方收到原合同第二期货款与本增补协议全款后5天内开始运至买方指定地点,至收到原合同第二期货款与本增补协议全款后25天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运输;除本增补协议变动内容外,其他未尽事宜均按照原购销合同执行;本增补协议生效后,原合同标的产品及服务变更至本增补协议附件内容:附件1货物数量清单;附件2货架布置图最终确认版20180108(博柯莱)。
2018年4月30日,东联公司出具货架安装完成确认单,载明,东联公司提供的博柯莱公司所有材料已到现场(包括货架及附件),并且已经安装完毕。东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蔡跃签字,博柯莱公司的现场员工闫永涛在该确认单上签名。
2018年5月21日,东联公司向博柯莱公司出具安装完毕通知单,载明:双方签订的货架购销合同,已于2018年4月30日安装完毕,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
2018年5月30日,博柯莱公司向东联公司出具“关于安装完毕通知单的回函”,载明:安装完毕通知单已收到,由于设备安装现场甲方消防管道的安装时间、整体联调和货架验收的时间,延误了工期,目前正在积极和甲方协调货架安装验收事宜,预计最快于2018年6月底左右组织人员联调及验收,时间如有变更,另行告知。
2019年1月7日和1月8日,博柯莱公司员工闫永涛和国镜公司员工邵建军微信聊天中,邵建军陈述“国镜公司田部长来电话,说现在货架上不放满托盘后,货架偏差太大,导致堆垛机放不上去托盘,需要派人去处理,把这个情况给货架厂家反映一下”,闫永涛回复“这个问题应当是堆垛机定位不准造成的,应该让北京章春鹏的人过去矫正一下堆垛机;如果货架偏移了就放不上去了;堆垛机说是货架偏差太大了,货架厂家说看合同需要付钱了暂时还不能去”。
2019年1月21日,东联公司向博柯莱公司出具商务函一份,载明:双方签订的货架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4月30日安装完毕,现已临界2019年春节,望告知货架验收使用情况,以便东联公司开票并及时按合同约定回收货款。
2019年3月14日,博柯莱公司向东联公司出具《国镜高架密集库货架问题协调函》,载明:双方签订的货架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客户现场使用过程中发现如下异常:1、客户提出货架偏斜、对接不准确等精密问题;2、客户现场使用过程中发现堆垛机巷道有货架的大量油漆脱落现象,经现场确认,是天轨上油漆脱落,另客户表示还存在货架生锈长斑的现场,掉漆现象如图所示,希望及时予以确认及处理。2019年3月25日,东联公司为此前往国镜公司处理上述问题,售后服务记录卡上载明:1、货架天轨存在漆面脱漆现象,主要位于液轮接触位置,现已将天轨两侧漆面清理,并涂油脂,做防锈处理;2、货架垂直度复查,经过使用货架承重一段时间,现在货架已经定型,经过对所有框架测量,最大偏差值19毫米,框架高度21米,1:1000标准在正常范围以内。博柯莱公司工作人员闫永涛在该记录卡上签名。
2020年3月12日,博柯莱公司向东联公司发出《货架整改告知函》,载明:货架购销合同的标的货架的最终用户为国镜公司,现最终用户反馈现场设备运行中存在地轨不平、货架变形导致堆垛机对位不准小车坠落等问题,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最终用户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证明其公司承建的高架仓库土建地坪工程满足设计要求,无任何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于东联公司售后不佳处理问题不及时的情况,博柯莱公司已多次反馈,现正式致函通知公司3日内安排人员到最终用户现场进行整改,否则最终用户及博柯莱公司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东联公司承担,且因货架问题造成穿梭机的损失或最终用户其他的损失由东联承担,具体费用将从剩余货款中扣除。未付货款不足以支付损失的,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偿。如东联公司坚持地面下沉导致货架变形,请到最终用户现场进行实地测量,如双方意见仍不一致,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认责任方。请东联公司在收到此函后立即到客户现场进行整改,博柯莱公司将于货架故障整改完毕运行30日无问题,且最终用户签字认可后15日内支付剩余验收款,如最终检测结果确认非东联公司原因,请出具整改方案及报价,待最终用户确认后进行整改,再按约支付剩余验收款。
2020年4月2日,东联公司向博柯莱公司出具《地轨水平度检测情况回函》,主要内容:根据2020年3月12日的货架整改告知函及东联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商务回函,针对浙江国镜药业龙泉项目货架地轨不平的问题,双方约定于2020年3月23日共同到现场进行监测,数据双方留存以便分析研判。东联公司根据检测数据汇总整理,形成附件“AS/RS货架项目地面、地轨、货架水平度测量表”,并对现场货架区域沿地轨方向地面、地轨、货架等水平度变化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原因为:货架经过一段时间存放货物重压后导致货架中间地面产生沉降,沿地轨方向靠近两端墙体的位置因承重小、水平度变化小,产生地面明显变形的区域符合沉降规律,东联公司根据自动立体库行业规范要求,地轨水平度在交付时全长为+-3mm,现在已经大大超出范围,需要立即调整地轨和货架的水平,即重新监测和调整货架垂直度,相关报价附后。
2020年4月13日,国镜公司向博柯莱公司出具《关于博柯莱公司针对高架库问题答复函》。载明:博柯莱公司2020年4月8日和4月13日的告知函已经收悉,针对博柯莱公司提出的货架使用时间已超过一年,需要国镜公司承担更换部件费用问题,国镜公司查询相关资料,该穿梭式高架库自动仓储物流系统于2019年3月29日进行了竣工验收,正式投入使用,并于2019年5月16日支付了竣工验收款,在之后的运行过程中,国镜公司发现该系统还存在一部分问题,并于2019年11月6日函告博柯莱公司,该系统还存在数据丢失、地轨不平、小车出入库走不到位报警等问题,虽然多次派人绕道国镜公司现场查看,但一直未进行彻底解决,到目前为止还存在这些问题,同时合同约定质保期二年,说明博柯莱公司提出的过质保期问题根本不存在。
2020年9月4日,博柯莱公司再次向东联公司出具《工作函》,内容为:合同标的货架自安装完成交付使用后一直存在问题,2019年1月7日最终用户就反映货架偏差大影响使用,多次向东联公司反馈后,东联公司没有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加剧。期间东联公司于2019年12月、2020年3月23日、6月10日到最终用户现场进行检测,根据结果需要调整地轨及货架底座的水平及重新检测和调整货架垂直度,并需要占用两个巷道增加支撑结构以稳定货架系统结构。根据合同约定,货架设备尚在质保期内,且在最终用户正常使用下出现的问题,希望在收到函件后立即到现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东联公司承担,博柯莱公司将于货架故障整改完毕且最终用户签字验收认可后30日内支付剩余验收款。
2020年9月10日,东联公司向博柯莱公司回复《商务回函》,主要内容为:东联公司针对案涉货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相应,也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货架区域地面沉降,东联公司同意先行生产调整所需部件并到现场进行货架调整。
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监测有限公司对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库房的地坪沉降观测进行监测,该检测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监测报告》载明:本次对库房室内一层地坪进行了沉降观测,观测结果显示各测点沉降量分布在0.09-1.91mm之间,沉降速率分布在0.0006-0.0293mm/d之间,未超出《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要求。
另查明,2018年4月28日,东联公司就货架向博柯莱公司开具发票两张,金额总计2298000元。2019年6月19日,东联公司就货架又向博柯莱公司开具发票三张,金额总计1571500元。上述票据金额合计3869500元。博柯莱公司已支付东联公司货款共计2908572元(约购销合同总价的74.91%及增补额39500元),分别为2018年1月9日支付1149000元、2018年2月23日1149000元、2018年2月24日39500元、2019年9月12日10万元、2019年9月26日471072元,尚有合同款项960928元未付。
因博柯莱公司未付款,东联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苏119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博柯莱公司相应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东联公司为此向本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
审理中,博柯莱公司认可案涉的物流系统国镜公司已于2019年3月投入使用,并支付了竣工验收款,但该高架密集库项目现已停用,国镜公司未支付博柯莱公司剩余的质保金66万元,博柯莱公司也未向国镜公司主张该质保金。关于所涉货架的质量问题:东联公司认为博柯莱公司曾提出的漆面脱落问题已于2019年3月进行了修复,到2020年3月提出存在货架偏离问题,东联公司也进行了复查并明确了修复费用,货架偏离的原因有多种,但不属于东联公司的原因,应当是博柯莱公司自己提供的堆垛机和穿梭机存在问题,东联公司本身的货架和轨道不存在质量问题。博柯莱公司认为,东联公司一直认为是地坪问题导致货架偏离,经过厂家和鉴定机构的检测,地坪不存在问题,是东联公司本身的货架质量问题,货架设计原因导致货架倾斜,货架倾斜导致地轨不平,从而导致穿梭机对位不准、掉落的问题。即使是地坪沉降,东联公司作为货架设计机构在设计时也应当考虑这些因素。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货架是由东联公司根据博柯莱公司要求定作提供,由东联公司负责运输、安装等,最终通过验收后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双方应当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东联公司和博柯莱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相应附件、《购销合同增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对总货款3869500元,博柯莱公司已分期支付共计2908572元,尚有款项960928元未付、博柯莱公司已收到总金额为3869500元增值税发票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东联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设计,并运输至指定地点国镜公司,东联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安装完毕,其于2018年5月21日向博柯莱公司出具安装完毕通知单,要求验收,博柯莱公司随后回函称由于第三方原因调整预计验收时间,东联公司未提出异议,博柯莱公司并于2019年1月起就货架问题向东联公司反馈,此后双方未有验收手续,直至包含货架在内的整个穿梭式高架密集库自动仓储物流系统于2019年3月29日由国镜公司正式投入使用。根据双方的购销合同约定,博柯莱公司在未出具验收报告之前已经使用涉案货架,视为验收合格,且博柯莱公司现已支付了其中14.91%的验收合格款,故本院认定涉案货架于2019年3月29日验收合格。关于博柯莱公司提出的东联公司就涉案货架的产品设计、质量及安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东联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确认的设计图纸就涉案货架进行了安装,博柯莱公司通过函件方式虽多次反馈给东联公司要求其整改修复,东联公司也积极处理,但双方对质量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涉案货架正式投入使用后。根据合同约定,货架验收使用后发生质量纠纷,质量问题及损坏原因应由双方共同确认,除双方共同确认外,应经双方共同指定的检测机构鉴定。东联公司和博柯莱公司在往来函件中未就具体质量问题及损坏原因达成一致,双方也未共同指定检测机构鉴定具体的质量问题。同时,博柯莱公司称国镜公司在使用案涉物流系统中发现货架出现质量问题而停用,博柯莱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国镜公司停用物流系统的具体原因,其提交的国镜公司向博柯莱公司出具的答复函中也未提及货架质量问题,反而指出整个物流系统存在“数据丢失、地轨不平、小车出入库走不到位报警等问题”。博柯莱公司称涉案货架存在设计缺陷,也未按合同约定由共同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综合以上,博柯莱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货架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问题,东联公司已依约交付货架,国镜公司已使用,博柯莱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博柯莱公司抗辩在履行修复义务后支付货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的购销合同约定,货架安装验收合格及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2019年6月19日)后15天内,博柯莱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总价35%作为验收合格款,故博柯莱公司应当在收到发票后于2019年7月4日前支付验收合格款共计1340500元。剩余的5%质保金,应在东联公司履行了一年质保义务且无质量纠纷或者解决质量纠纷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期自货架验收之日起计算,涉案货架于2019年3月29日投入使用,博柯莱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货架存在质量问题,故博柯莱公司应在2019年3月29日的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5%的质保金,即在2020年4月3日前支付5%质保金191500元。博柯莱公司就验收合格款和质保金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有款项960928元未付,双方无异议,故东联公司现要求博柯莱公司支付剩余款项96092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东联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变更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博柯莱公司不同意该项诉请变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博柯莱公司逾期未予给付款项,东联公司认为博柯莱公司违约并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东联公司的实际损失,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确定博柯莱公司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博柯莱公司反诉中主张的货架维修费,博柯莱公司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货架存在质量问题且属于东联公司的免费维修范围,且尚未实际发生,故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穿梭机损失10万元和国镜公司未支付给博柯莱公司尾款66万元损失,博柯莱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实际存在和产生,故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6092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27287.43元,自2021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6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34元,由本诉原告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671元、本诉被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963元。镇江东联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开户名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反诉案件受理费852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祁 伟
人民陪审员 夏咏华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孔 佳
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上诉须知
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附2:上诉须知
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