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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758号
原告:青岛***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33号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4073009F。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
被告:河北***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26985570。
法定代表人:杜宏图。
第三人: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嵊山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98921634。
法定代表人:史佩浩。
原告青岛***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0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长河
人民陪审员  刘月杰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