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柯莱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博某某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107国道南端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车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408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民终4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58425元,案件受理费、评估费、保全费共计16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执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登记、婚姻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以物抵债28000元已交由申请执行人,其一台半挂事故车经双方同意,在支付了停车费30000元后,余下6283元也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线下传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型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永年区王窑村,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按照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的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未能查到该车队的办公场所,也未能查到该车队的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信息; 4、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在执行立案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40767元未能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北博***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