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昌耀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后于店村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55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后于店村村民小组在******的代管资金。现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代管资金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后于店村村民小组在************代管资金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文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