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31838142,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吴屯村2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化宝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01日生,汉族,住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天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以(2022)鲁1302执恢307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11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