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涝枝街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1329民初64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鲁1329执29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在临沭县大兴镇经管站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临沭县大兴镇涝枝街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兴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X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仕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