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后于店村村民小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55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后于店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临沭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居民委员会后于店村村民小组在临沭县临沭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代管资金********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仕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