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天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恒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天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恒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天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舟山市恒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
海区白虎山路1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天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
陀区登步乡东湾村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恒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
市天元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
山市恒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
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
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贤达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