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700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3月28日,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男,生于1985年2月6日,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甘肃晨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星泰广场A栋1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晨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