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金科汇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7097号
原告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金科汇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重庆宏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林
法官助理 董 怡 书 记 员 杨格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