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执14182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12民初127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及运费585611.6元,案件受理费4828.06元及违约金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141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其柱
审判员 刘海兵
审判员 江显政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