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1062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茂田城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原告重庆市大足区茂田城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茂田城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茂田城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大华
法官助理 张 群
书 记 员 夏 秋